各级各部门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建立上述制度并予以公布,同时报同级审改办备案。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审批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对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制度,对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定加强监督制约机制的措施和办法,形成内部层级和审批环节之间的监督制衡机制。一是坚持行政审批公开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审批应当公布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对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审批结果一律公开,防止“暗箱操作”。二是规范行政审批的实施程序。各级要按照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对所实施的审批事项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明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运行程序和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行为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制定内部制约和监督措施,防止行政审批的受理、审查、与决定权过分集中到个人手中,要实行行政审批受理人员与审查人员分离、定期交流、轮岗、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要完善社会监督制度。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和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四是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公开承诺制度。各级各部门对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规定的内容,采取公开承诺书、发放明白卡、开辟网站专栏等形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运用监督电话、阳光热线、监督检查、考核评议等手段,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确保践诺兑现,促进依法行政。五是规范审批收费。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和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行政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对不合法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予以调整和取消。各部门要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做好实施行政审批所需经费的测算工作,并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对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列入预算,给予充分保障。要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实行公示制度。要采取设立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收取费用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上缴国库。对违法收取费用,以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部门,监察、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收取的费用。六是强化责任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行政审批的领导责任、岗位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要严格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以及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省纪委、省监察厅《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