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处理和衔接工作要在2004年6月底前报市审改办。市审改办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7月1日
《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完成清理、处理和衔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做好与市政府公布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凡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县(市)区要相应取消。同时,认真做好列入省30强县(市)的藁城、鹿泉、辛集、晋州、正定、新乐的扩大经济管理权限的衔接落实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须经市审批或管理的事项,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须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事项,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
各级在搞好审批事项清理处理的同时,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确定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并上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依据,按规定审定后予以公布,凡没有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一律自行取消。
二、落实
《行政许可法》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配套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工作,认真落实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从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到作出审批决定各个过程、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具体工作制度,完善有关工作规程,促进审批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一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制度。市直部门要积极推行“三段式联合审批”制度。县(市)区要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或者推行网上审批。对一项审批需同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审批的,要实行“一家受理,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二是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在市级部门统一实行“窗口审批”模式,即行政审批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要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做到“一门受理、内部运作、限时办结”。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实行“全程代理”、“一站式”服务,达到进一个门办好、交规定费办成、在承诺日办结。在县(市)区积极探索实行“一个中心、附加多种功能”的方式,提高“中心”的使用率,降低行政成本。三是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制定受理、审查、听取行政审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制度和内部具体操作实施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四是建立健全对被审批人的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同特点,明确监管的方式、程序、方法、要求等内容,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解决“重审批,轻管理”或者“只审批,不管理”的现象。特别是对行政审批取消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各级要研究制定推进管理创新的措施和办法,防止在管理方式转换过程中出现管理真空。实现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的有机统一,确保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