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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4年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2004年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石政发[200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4年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2004年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大清理削减审批事项的力度,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自我革命”的精神,着力革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构建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行政许可法》精神,搞好审批项目的清理、处理和衔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认真清理现行行政审批的项目和有关规定。一是对拟保留的审批事项重新进行清理审核,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主体要求的市政府及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二是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确需保留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外,其他予以取消。三是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作取消处理。四是对省政府部门设定、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凡省政府部门内设机构文件设定、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作取消处理;对省政府规章和文件设定、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部门根据我市实际,向省对口部门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的建议,由省确定。五是市政府及其部门文件设定、县(市)区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由县(市)区列出目录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核定后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取消。六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下放(委托)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七是做好与国务院和省公布取消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凡国务院公布和省公布取消的审批事项,我市相应予以取消,确保落实到位。个别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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