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十一五”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拟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1月—6月),前期研究阶段。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到各县(市)区、企业,以及外省市地区考察、培训和调研,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一些重大研究课题,进行委托或招标研究,确定承担课题单位。
第二阶段(2004年7月—2005年1月),基本思路草拟阶段。拟采取委托、招标的方式,广泛借助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研究部门的力量,分别于2004年9月底前提出不同版本的规划基本思路(初稿),结合市计委组织有关力量编制的基本思路(初稿),于2004年10月形成全市“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初稿),在国家发改委召开的“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座谈会(片会)上进行汇报交流。
第三阶段(2005年2月—7月),规划纲要起草阶段。在基本思路的基础上,起草规划纲要。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规划讨论稿。
第四阶段(2005年8月—12月),规划送审与颁布阶段。规划领导小组将规划讨论稿报送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讨论,并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总体规划纲要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
第五阶段(2006年1月—4月),社会宣传阶段。规划纲要的电子版(多媒体)、规划展览等后期制作。
专项规划和各县(市)区总体规划依照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予以安排,但在前两个阶段可比总体规划适当错后,在第三阶段要提前一个月(2005年6月末前)报送规划协调办公室,以便与总体规划搞好衔接工作。
(三)编制程序
“十一五”规划将遵循国家《规划编制条例》的要求,从前期工作、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批准、公布,到评估、修改和废止都严格执行程序,力求使规划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1.规划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内容。
2.规划的编制。及时公告规划编制的起止时间。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需要与其他规划衔接的规划送有关单位进行衔接,应衔接而未衔接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
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各县(市)区规划和城市规划服从全市总体规划。
3.规划的送审。规划在送审之前进行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规划编制单位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
4.规划的备案。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公布的一个月之内进行备案。下级规划向上级规划的主管部门备案;专项规划向市计委和相关专项规划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