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钢铁总厂第一炼钢厂停产治理的通知
(长府发[2004]38号)
长春钢铁总厂:
你单位第一炼钢厂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的工艺废气污染空气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城市形象,群众反应强烈。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进行停产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单位第一炼钢厂必须在2004年7月31日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结合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企业破产重组,尽快制定钢铁总厂整体搬迁改造的可行方案,尽快组织落实企业整体搬迁工作。
三、企业搬迁后,要按照清洁生产的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工艺改造,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方可恢复生产。
四、认真做好企业职工的说服教育和企业停产后的安置、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