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为灵活用工人员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扣除。灵活用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十三、自由职业者和灵活用工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除本人曾在企事业单位参保,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以外)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单位或自由职业者遗属应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手续。
十四、外埠的参保人员结束在本市的经营和就业活动、本市参保人员迁入外省、市定居,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移;农民工回乡务农时,可按本人自愿选择将帐户封存或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选择个人帐户封存的,再次参保缴费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选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的,再次参保缴费时,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不能享受定期养老待遇的,允许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补交时,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个人缴费记录,确定本人应补缴年限和金额,但允许向前补缴年份不能超过1995年7月1日。
十六、自由职业者和灵活用工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积极创造条件,由单位管理服务逐步过渡到依托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十七、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自由职业者和灵活用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自由职业者和灵活用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稽核、征缴、基金运营以及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
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统计、交通、建委、公安、工会、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或者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合做好自由职业者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作。
十八、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省政府出台的新政策不一致的,按省政府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