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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由职业者和参保单位灵活用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由职业者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五、灵活用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照《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缴费按缴费基数的24﹪缴费;私营企业按缴费基数的21﹪缴费;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投保,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业主为从业人员投保,按缴费基数的12﹪缴费;灵活用工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自由职业者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
  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灵活用工人员缴费比例的调整,按国家、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灵活用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按半年或年缴费。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补缴,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用工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资金,跨省流动时,连同个人帐户资金一并转移。
  八、自由职业者和灵活用工人员在参保期间出现升学、入伍、失业、服刑等中断缴费情形时,其个人帐户予以暂时封存,续保时,个人帐户可前后合并计算。
  九、自由职业者和灵活用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女自由职业者年满55周岁)时,符合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自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养老)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自由职业者和参保的灵活用工人员退休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退休后的养老金调整办法与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其他职工相同。
  十一、参保的灵活用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退休(养老)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也可按规定选择一次性结清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应在出境定居前选择确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养老)人员应在每年的3月份前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生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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