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由职业者和参保单位灵活用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由职业者和
参保单位灵活用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由职业者和参保单位灵活用工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维护其养老保障权益,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吉政发(1998)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由职业者和参保单位灵活用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由职业者(是指没有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具有一定合法收入的人员)、参保单位灵活用工人员应当按本通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退休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除外。
  二、单位、个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为灵活用工人员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由职业者和参保单位灵活用工人员应当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招用灵活用工人员的参保单位,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灵活用工人员的自然状况、参保信息以及国家和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已参保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灵活用工人员的有关情况,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民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并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用工人员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自由职业者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窗9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