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组、改制兼并和破产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市、县(市)区长负责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县(市)区要在认真学习粮改政策精神、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严谨周密的粮改方案。要紧紧围绕改革的主要任务,重点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长春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对改革的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既要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粮食发展,又要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市)区长是本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力量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把工作重点放在处理好“三老”问题和产权制度改革上,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和再就业规划。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工作。各级财政、农发行要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好“老粮”。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安排好对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确保真正补到种粮农民手中。农业发展银行要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提供贷款支持;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账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要及时解除资产抵押关系。粮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认真贯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加大对粮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质监、粮油监测以及卫生部门要加强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状况的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市场供应粮油质量。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三)各级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严明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规范运作,防止发生借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利益、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之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各级干部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集中解决“三老”问题,尤其是“老人”问题,这是改革中难点中的难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分流并妥善安置好企业富余人员。要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兼顾,防止改革过程中出现管理断档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