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
1、妥善安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多,分流难度大,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因企制宜,把握政策,妥善处理,不搞一刀切。对截止2003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大龄职工,企业具备条件,经本人申请,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对因公致残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对合同到期的职工,一律终止劳动关系,由企业按其工作年限支付生活补助费,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其他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应与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结清相互拖欠;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个人按政策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省、市、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解决。
2、广开就业门路,认真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解决好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问题。改制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临时性岗位用工,要从本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择优聘用。县(市)区和乡(镇)新办企业需要用工,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种养业、加工业和第三产业,引导其树立自主择业、竞争就业和自强创业的观念,通过劳动力市场或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对自谋职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落实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3、对现在库存中保护价(含定购价)粮食(以下简称“老粮”),由省政府组织粮食、农发行等部门,进行认真清理,锁定库存数量,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3年内处理完毕。对于库存中质量符合标准的“老粮”,优先用于充实省级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扣除陈化粮,按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安排,分期分批下达计划,一部分由省里统一组织公开竞价销售,实现的价差收入,上缴省财政;一部分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企业公开竞价销售,其毛利留给企业。竞价销售“老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用粮食风险金难以弥补时,报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价差亏损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各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老粮”销售计划执行情况、“老粮”库存和价差亏损挂账的监管。对改制后的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的库存“老粮”,要就地、就近划转到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未销售前要签订委托保管合同,落实“老粮”监管责任和义务,确保库存“老粮”安全。
对库存中已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老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为陈化粮的就地封存,严格按省里计划统一组织定向竞价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