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保证正常情况下最高库存和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各地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4、加大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全市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加工、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情况。粮食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粮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厉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量监督、粮油监测、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市场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1、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要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粮食产量。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加大粮食生产科技含量,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2、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要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
3、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解除抵押关系、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照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择优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给予贷款支持。
4、加快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实现依法管粮。认真贯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完善有关配套规章,依法规范粮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