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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管理岗位上,实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上,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决定。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老”问题。要切实安置好“老人”。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积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要认真解决“老粮”问题。对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进行锁定,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3年内处理完毕。要积极消化“老帐”。对1998年5月前经审计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生的粮食财务挂帐,消化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对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新发生的财务挂帐,由省财政厅牵头,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进行清理审计,分清责任,分类处理。
  5、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利用仓容大、网点多、设备先进、信誉好等优势资源,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尽快实现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努力开拓市场,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在保障市场供应和国家搞好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加强市场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入市资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申请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符合省政府规定的粮食收购企业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粮食收购方面应尽的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检查,定期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
  2、切实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在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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