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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由企业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在岗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计算分流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有关规定执行。但是由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性质不同,补贴标准不同,拨付储存补贴到位时间和用于发放数量的差异很大,造成了县与县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月工资实际发放数量的不平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又便于实际操作,依据对全市部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3年度职工实际发放工资标准的测算,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为616元(市区除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计算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六)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所需资金解决办法
  企业改革所需资金,原则上由省政府统筹考虑,多渠道筹措,统一解决。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从国家补贴我省的社保试点资金中解决三分之一。二是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部门解决三分之一。其中,由市、县财政部门分担部分资金到位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省级财政调度资金帮助解决。三是企业应承担的三分之一,主要通过省财政拨给企业的费用补贴解决。为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省财政通过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将拖欠企业的费用补贴年内全部拨给企业,优先用于支付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拖欠职工的工资,并对2002年1月至2004年7月末费用补贴,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每市斤粮食年储存费用补贴总体3分钱标准,予以补齐。如再有不足,由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研究其他筹集资金的有效途径。改革所需资金,由企业实事求是申报,各级粮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审核,逐级上报省粮改办。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否则,一经发现,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方法步骤
  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从10月11日开始,至11月30日基本结束,最迟不得超过12月15日。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
  各县(市)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等传媒,广泛宣传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任务、目标及相关政策,要认真全面地传达贯彻省、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适时召开政府常务会和粮改动员大会,通过学习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及相关的配套文件,使粮食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认清改革的形势,明确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吃透相关的政策精神,充分认识到改革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各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国家和省、市的政策精神上来。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学习会和职工(职代会)大会、设立改革政策宣传栏、咨询站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职工正确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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