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4]3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级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履行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快我市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是在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和高新技术条件下,加强审计监督,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为审计机关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业务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要按要求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验收报告、申请使用报告、系统的功能描述、环境情况及系统变动情况等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资料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三、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授予审计人员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访问、核查的有关权限,提供有关的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光盘以及其他存储体中的电子数据。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建议处分等措施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