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4]3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机关。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
行政监察、审计、政务督查等机关依照职责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参加。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的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
(四)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裁决的实施情况;
(五)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