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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一)推荐。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中直驻渝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渝单位等有关单位推荐;
  (二)审查。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格进行审查;
  (三)批准。市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两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授权下执行公务;
  (二)单独执行有关公务时,必须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并出示指派单位介绍信;
  (三)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四)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五)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六)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奉公廉洁;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及时反映本市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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