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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4]3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渝办发〔2004〕3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是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库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由本市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及市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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