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且不能提交权属证明文件的,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规划,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房屋安全规范的,可向权属登记机关提出公告申请,公告无异议后,再到登记机关依法申办土地房屋权属手续,并依照规定减免有关手续费用。
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除按以上优惠政策解决部分外,市可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额度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购销企业(含军粮供应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面的支出。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进行配套。企业在改制时也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部分解决。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用自筹资金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十四)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享受农业综合开发、优质特色农产品开发、农业新技术推广、农业产业化等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对于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发展优质粮油基地过程中,用于帮助农民进行新品种改良和推广、技术培训、购买农药化肥等方面的投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进一步扶持一批市场前景好的国有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对于粮食企业的新、扩建和技术改造资金,可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解决。
(十六)国家和地方各级储备轮换粮食,可根据市场作价、效益兼顾、就近交易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联合重组后粮食企业的加工原料需要。
四、组织领导
(十七)完善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中央和市的要求,对发展当地粮食生产、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管好区县(自治县、市)粮食储备、规范粮食市场秩序、加强对本地粮食企业的调控、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等工作全面负责。
(十八)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我市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实施《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保障社会粮食安全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政策,制定周密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切实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支持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