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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十)进一步转变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监督和执法的职责。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稳定和加强本级政府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合理定编,切实解决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本着精简、高效、务实的原则,不断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加大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职能。继续做好军粮和贫困地区、水库地区、灾民口粮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要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营的主体,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国家指定的粮食企业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经营政策性业务产生的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经营政策性业务发生的盈利,上缴财政部门。今后,粮油经营活动应由粮食企业承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做好对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做好对全社会粮食行业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
  (十一)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相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本着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的原则,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重组中信贷关系与债权债务的落实给予支持。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三、配套政策
  (十二)规范处理历史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条件。
  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市里已经按规定消化完毕。凡尚未消化完毕或者将未消化部分纳入了新挂账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按原规定落实消化责任,限期消化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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