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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要加强对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服务和监管,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指导、帮助和扶持有条件的非国有粮食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其在搞活粮食流通、保证市场供应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
  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要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由市政府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市内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量或最低库存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要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我市粮食安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财力情况,认真抓好对种粮农民直补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促进粮食增产和种粮农民增收。市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粮食直补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直补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市级粮食储备制度,缺粮区县(自治县、市)和部分主产区县(自治县、市)根据自己的情况,也可建立粮食储备制度,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调控机制。按照中央和省级政府粮食事权划分,健全和完善中央和省级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地方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节;当较大范围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农民“卖粮难”时,报请中央通过销售或收购中央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控。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完善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绝不允许逆向操作。渝粮集团和经过改革重组的各区县(自治县、市)粮食公司,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运输设施优势和所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继续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必须服从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在政府的调控下,保证粮食收得进、管得好、调得出。在交通方便和粮食消费集中的地区,要采取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形式,直接掌握一批粮食储备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力量;在主城区和各区县(自治县、市)重点城镇,要采取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形式,重点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连锁经营企业,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的成品粮食供应需要,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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