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撤、并或升、降格单位,其原有车辆,包括原项目用车、上级配置和捐赠的车辆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车辆配备的文件规定处置。并入(调拨)其他单位使用的车辆,单位有空缺车辆编制的按在编车辆管理,无空缺车辆编制的按非编车辆管理。
(四)有接待或特殊业务专用车辆的单位,要严格按使用性质使用。接待用车的车型、车号及数量、质量情况,应报公务用车定编管理部门备案,以便大型活动统筹调配使用;特殊业务用车,按行业特点和有关标准,在车身外壳喷绘醒目特殊行业标识。
(五)6万元以下的载客汽车纳入非编车辆管理。
第四章 公务用车的调配、报废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车辆调配、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州(市)、县的车辆调配、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州(市)政府办公厅(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车辆过户、报废和国有资产帐目变更等手续。
第十二条 车辆报废按照国家四部委《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9座以下(含9座)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15年。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经有关职能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延长使用年限。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和购买保险必须在政府统一招标采购指定的单位进行。审计和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和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监管。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在车辆配置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
(二)购买超标准小轿车和越野车或对所乘坐的车辆进行豪华装修的;
(三)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借用、摊派资金配备购买各种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