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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1、正省级领导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2、副省级领导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3、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二)越野车的配备标准。省级领导干部按中纪委有关规定办理。厅级单位购车价格控制在45万元以内,县处级及以下单位购车价格控制在35万元以内。
  严禁超配备标准购买大排气量豪华型车辆。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不含规定缴纳的税费。
  第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报批程序:
  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申请购车,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购车单位的工作需要、车辆编制,实有车辆数量、车况及管理使用情况,拟购车型的价格、资金来源、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逐项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办理。
  (一)下列情况购车不需审批,持购车申请和有关证明到省公务用车定编办开具《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纳入政府采购:
  1、在车辆编制内按规定的标准购车,购车资金落实,财政部门出具有关资金来源渠道和用途书面意见的;
  2、自收自支单位按规定标准购车的;
  3、购买6万元以下载客汽车的。
  (二)下列情况申请购车需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并依据批准文件出具《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纳入政府采购:
  1、需财政安排资金购车的;
  2、需购买19座以上载客汽车的;
  3、特殊情况需超编制购车的;
  4、因特殊需要经省纪检监察机关同意需超标准购车的。
  (三)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政府采购、公安交警、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管理,禁止为无《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的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由省公务用车定编办统一印制。
  第十条 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
  (一)财政拨款的单位车辆编制内配备使用的车辆,按在编车辆管理,享受报废、更新和税费减免及财政拨付车辆运行经费补助的政策;特殊情况需超出公务用车编制配备的车辆,按非编车辆管理,允许使用至报废,不再更新,不享受税费减免及财政拨付车辆运行经费补助的政策。
  (二)除省级领导干部按规定配备的专车和相对固定用车外,其余车辆由单位统一调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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