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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管理,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9〕5号文件的通知》(厅字〔1999〕31号)和《关于重申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办发〔2003〕32号)的规定,制定以定编管理和明确配车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用于非盈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是指按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的编制,审批公务用车的配备、调配、更新和报废,监督指导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按统一标准、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施行。统一标准是指统一核定车辆编制和车辆配备的标准。总量控制是指省级各单位和各州、市的车辆总编制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核定。分级管理是指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定编管理的审批管理工作,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办,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州(市)、县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编管理的审批管理工作,由州(市)政府办公厅(室)或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办,报州(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现有车辆的管理使用。积极探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条件成熟后报批试行。

第二章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第五条 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按下列标准和原则逐项核定:
  (一)按领导职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正、副省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以后享受副省级以上政治生活待遇的领导干部)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省级五家办公厅机关,按人员编制与车辆编制6∶1核定。
  2、省级组成部门机关,按人员编制与车辆编制8∶1核定。
  3、其它厅级及以下机关、单位,按人员编制与车辆编制10∶1核定。对人员较多的事业单位,按工作需要合理核定
  4、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用车编制,可根据情况适当核定,纳入单位总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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