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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200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规范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镇房屋拆迁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前我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与全国一样,我省有的地方也存在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拆迁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城镇建设和拆迁工作负总责,要高度重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从贯彻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二、制定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达,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底前上报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2004年9月底前上报2004年四季度和2005年拆迁计划。拆迁规划和计划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三、依法行政,强化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按照“拆管分离”的原则,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行政手段向法律手段的转变。原由政府或行政部门主办或者挂靠、依附政府部门的拆迁公司,必须在9月底前完全脱钩;行政部门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在拆迁公司占有股份的,必须在9月底前全部退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参与拆迁的具体事务;不得制定针对具体项目的补偿安置标准或办法;不得规定补偿金的最高限额。要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补偿安置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市、县拆迁主管部门不得向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评估要执行国家和省的规范和规定,综合考虑房地产市场行情,不得人为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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