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和应急救援工作
各中央企业要根据《通知》精神,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按程序按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情况、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误不报。要分级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预警和救援机制,并报属地县级政府备案。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对属地中央企业及时提供安全生产信息服务、通报有关情况、传达有关政策,主动参与属地中央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中央驻滇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与所在地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畅通,确保各类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五、要比照《通知》精神,加强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构建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着手开展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业绩评估,探索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形成约束激励机制。各省属企业要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企业发展规划、经营考核、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企业管理和教育培训之中,坚持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技术保障到位和资金保障到位,积极发展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等部门参照《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各州、市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各中央企业及省属大中型企业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于10月25日前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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