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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先锋矿区。为配合褐煤化工项目的实施,先锋矿区拟由65万吨扩建到530万吨,由东源煤业集团对矿区周边地方煤矿进行资源整合,为褐煤化工项目打好基础。
  其他矿区。支持宣威煤电有限公司和宣威煤磷有限公司分别整合羊场、来宾、宝山、倘塘、谷兴、卡居、得来等矿区的75个煤矿,2010年,将这些矿区的煤炭生产能力提高到720万吨左右。威信、盐津等县,要引进竞争机制,选择战略投资者参与当地煤炭资源开发。
  (七)整顿焦炭行业
  我省现有炼焦企业143个,各类焦炉290个,焦炭生产能力1900万吨。为有效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对焦煤实行保护性开发,必须同步对制焦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建大关小、等量淘汰”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建炼焦项目,坚决取缔土法炼焦、自然结焦工艺的内燃式焦炉,坚决关闭单炉生产能力低于5万吨/年的各类改良型小机焦。对单炉生产能力5万吨/年(含5万吨)以上的焦炉,凡不符合环保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关闭。

第三部分 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一、严格煤炭开发准入条件。凡新建、改扩建的矿井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煤炭资源富集的矿区,新建矿井规模应达到1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其他矿区可适当放宽。坚决取缔无证开采,对于未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即开工建设的矿井,一律视为非法办矿,责令其停止建设。
  二、建立资源利用监管制度。省煤炭工业局要按不同类别煤矿的资源综合回收率标准,对煤炭资源综合回收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限期进行整改;对破坏性开采造成资源浪费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煤炭工业局分别依法注销采矿权证和生产许可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省级有关部门应支持煤炭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按煤炭资源整合进度,分年度确定重点煤矿(井),给予技术改造专项贴息支持。
  四、省地税局应尽快研究提高煤炭资源税,按煤质、煤类不同,征收2—5元/吨的煤炭资源税,用于资源勘探、矿山建设、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省国土资源厅应尽快研究制定我省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确保采煤企业对环境的恢复治理。
  五、由省发改委贴息、省煤田地质局贷款建立煤炭勘查滚动专项资金,对煤炭资源进行补充勘探,成果有偿使用。继续加大对煤炭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省级有关部门应对煤炭工业建设重大项目、技术改造、安全措施、风险勘探等给予倾斜支持。各地政府也要根据本地煤炭产业的实际情况及整合任务的轻重,对煤炭产业发展、煤矿安全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要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对我省煤炭产业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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