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强化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意识,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炭资源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优化配置煤炭资源,培育大型煤炭联合企业,规范煤矿建设,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提高煤炭生产能力和煤炭经济效益,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能源和原料保障。
(二)基本思路
对全省现有1850多对矿井(坑)分类实施整合,改造提高一批,整合集中一批,关闭淘汰一批,压缩矿井数量,提高单井产煤能力;对主要产煤地区的重点煤炭资源进行优化配置,通过政府主导、程序操作、竞争择优,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将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建设一批重点煤电、煤化、煤焦项目,强化煤炭综合利用,延伸煤炭产业链;加快建设一批千万吨级以上煤炭基地,积极组建一批百万吨级以上区域性煤炭联合企业;加强经济技术协作,加大地质勘探力度,储备一批战略资源。
(三)整合原则
1.一矿一主一权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一个矿区(井田)只能由一个主体开发,授予一个探矿权、一个采矿权。
2.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原则。各地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符合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规划及煤炭资源开发规划,探矿权证、采矿权证和生产许可证分别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发证。
3.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矿山建设规模必须与资源赋存条件相匹配,并保证如期、有序开发,防止只圈占资源不开发的行为。将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扶优扶强,提高资源利用的规模效益。优质煤、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的资源整合要符合保护性开采的规定。严禁优煤低用,浪费资源,新建火电厂不得使用主焦煤发电。
4.就地加工增值原则。以煤炭产区为主,根据煤种合理布局煤炭加工业,鼓励建设坑口煤电、坑口煤焦等项目,减少煤炭物流成本,减少原煤外运。鼓励冶金、化工、电力等大型企业集团参与煤炭资源的整合、开发,促进煤炭资源的加工增值,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5.市场化原则。国家投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等权益,必须经过评估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合法投资形成的权益或资产发生转移时,也应经过评估再进行出售、转让或补偿。
6.竞争择优,引进战略投资者原则。对部分重点矿区的煤炭资源,要按照“政府主导、竞争择优、程序操作、设控制点”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开发利用。
7.可持续发展原则。依法对安全无保障、破坏矿床、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煤矿或矿井进行整顿,限期整改,直至关闭。
(四)整合目标
通过整合,使全省煤炭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矿井数量减少,单井生产能力、煤炭产业集中度、煤炭行业整体效益不断提高,煤炭企业实力不断增强,实现煤炭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在现有煤矿总数的基础上,到2007年,全省煤矿数减少三分之一;到2010年,减少二分之一,全省煤炭产量达到1亿吨以上,煤炭工业销售收入达20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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