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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二)要高度重视煤炭后备资源的勘探,省发改委要抓紧建立煤炭勘查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国债资金等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我省煤炭产业的投入。
  (三)凡新建、改扩建的矿井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原则上煤炭资源富集的矿区,新建矿井规模应达到1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其他矿区可适当放宽。
  (四)省级有关部门应支持煤炭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继续加大对煤炭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按煤炭资源整合进度,分年度确定对重大项目的技术改造、安全措施、风险勘探等给予倾斜和专项贴息支持。各地也要根据本地煤炭产业的发展实际,对煤炭产业发展、煤矿安全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五)省煤炭工业局要按不同类别煤矿的资源综合回收率标准,对煤炭资源综合回收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限期进行整改。对破坏性开采造成资源浪费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煤炭工业局分别依法注销采矿权证和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
  (六)省地税局要认真研究我省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尽快研究提出煤炭资源税调整的意见并报国家审批。
  (七)省国土资源厅应尽快研究制定我省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督促采煤企业对环境恢复的治理。
  (八)省经委负责对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协调,同时要加强对重点整合地区的督查工作。
  (九)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大理州、楚雄州等重点地区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各地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并报省重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其他地区和有关重点企业要按照《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开展相关整合工作。2007年全省要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附件:《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2004年9月)

前言



  煤炭是云南省的主要能源和工业原料,在一次性能源消费中煤炭占62%,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全局。虽然云南的煤炭远景储量较大,但煤田地质构造复杂,部分资源量不明,加之长期以来,各方面对煤炭投入不足,煤矿建设滞后,矿井规模小,安全保障低,长此以往,将难以支撑全省经济快速发展对煤炭的需要。
  大力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煤炭资源的综合回收率,减少地质破坏和环境污染;有利于提高办矿水平,促进煤矿企业技术改造和煤矿安全生产;有利于培育一批体制新颖、机制灵活、控制力强的煤炭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将提高煤炭作为重要能源和原料的保障水平,对于全省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等一些煤炭资源富集地区以及省属煤炭企业已采取有效措施,对煤炭资源进行了整合,提出了“整合一批,关闭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储备一批”的思路,压缩了部分矿井数量,积极开展了煤电联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组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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