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97号)
各州、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重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原则通过,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煤炭是关系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之一。长期以来,全省煤炭资源开发整体上集约化程度低,综合利用率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一方面煤炭资源丰富,另一方面煤炭产业的生产力布局小、弱、散、乱,小煤矿支撑大电厂、大化工的局面,极不适应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强化对煤炭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对煤炭资源实施整合,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也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整合,合理配置资源、市场、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对煤炭产业的投入,有利于不断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和整体效益,延长煤炭产业链,提高煤炭产品附加值,实现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安全生产,做大做强我省煤炭产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方案》的要求,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重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有关各地要尽快成立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方案》尽快制订实施方案,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整合工作。在整合过程中,要兼顾各方利益,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解决好各种矛盾,妥善处理好整合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确保煤炭生产供应,确保整合工作的有序推进。对整合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三、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开采秩序进行清理整顿工作。对缺乏完备手续开工建设的矿井,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依法关闭;坚决杜绝“多井口”生产,依法打击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超层越界行为的煤矿企业,一律依法吊销所有证照,予以关闭;凡资源赋存条件不适宜生产系统设计和改造的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所有证照不再变更延续,并按期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