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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10)从2005年1月1日起东川全区免征农业税,由省财政按政策规定转移支付给昆明市。
  (11)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注册经营地在特区内的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优惠期限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劳动就业优惠政策
  1.技能培训补助。凡注册经营地在东川的企业,招用东川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组织开展上岗技能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人数,给予人均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助。
  2.社会保险补贴。凡注册经营地在东川、招用东川区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实际用工人数和用工年限全额(企业应缴纳部分)给予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岗位工资补贴。凡注册经营地在东川、招用东川区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按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和实际用工年限,给予最长3年的岗位工资补贴。
  4.职业介绍补助。对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按介绍成功人数给予其职业介绍费补助,标准为人均50元。
  5.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补贴。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的机构,按实际代理人数给予其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
  6.以上各项所需资金,从省和昆明市补助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7.劳动就业优惠政策审核权限。享受劳动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均由东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土地优惠政策
  1.再就业特区建设需要的土地,以盘活存量土地和现有的建设用地为主;特区建设需要的新增农用地转用指标,纳入昆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若昆明市农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按项目予以追加。
  2.再就业特区的建设用地审批纳入城市建设统一管理,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指标、用地审批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由专人负责落实,免收征地管理费。
  3.再就业特区内土地出让金等国有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定向用于特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
  4.再就业特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30%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定向用于东川区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
  (四)工商管理优惠政策
  对进入再就业特区的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企业登记费(含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含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四、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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