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业税。凡进入再就业特区经营公路交通、装卸搬运及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所列举的行业(广告业和桑拿、按摩、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国家批准减免前,在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减半补助给纳税人。
(3)企业所得税。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新办企业以及原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增量部分,在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税收负担超过15%的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给纳税人。对开发铜、磷、铁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其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其中省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减半补助给纳税人。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产税的减免由东川区地税部门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税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东川区地税部门审批减免;1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减免。
(5)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在国家批准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前,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减半补助给纳税人。
(6)个人所得税。对注册经营地在再就业特区内新办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条件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全免;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减半补助给纳税人。
(7)车船使用税。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减免权限和程序办理车船使用税减免手续。
(8)城市房地产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对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企业和个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减半补助给纳税人。
(9)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对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减半补助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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