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90号)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解决昆明市东川区的特殊困难和问题,省政府决定在东川设立再就业特区,在特区实行优于国家西部大开发、省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等方面的政策,在税收、劳动就业、土地审批、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给予东川再就业特区的扶持优惠政策,促进东川再就业特区建设,根据《云南省建设东川再就业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省政府会议纪要2004年第15期)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享受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再就业特区注册经营的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原有老企业新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形成的增量部分参照执行)。
(二)符合再就业特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再就业特区内从事除矿产资源开发及采选勘探、建筑安装业以外的投资项目。
(三)在优惠期内招用东川区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
二、优惠政策实施年限
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具体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优惠原则:
凡属于中央的税收收入,争取国务院批准减免(前5年全免,后5年减半征收),国务院批准前,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东川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给纳税人(前5年全额补助,后5年减半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和昆明市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共担;除少数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外,凡属于地方的税收收入,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东川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给纳税人(前5年全额补助,后5年减半补助)。
2.具体实施办法:
(1)增值税和消费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减半补助给纳税人。属于中央收入的增值税75%部分和消费税,按原分级入库的办法上交中央金库,经省、市核实入库后,按优惠政策规定应补助的资金,由省、昆明市财政预算安排,昆明市财政局按季预拨,省财政厅按半年预拨,年终结算时一次清算。增值税属地方收入的25%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