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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五)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建立和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一是要把认真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作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准入、批发、零售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规范和管理。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的分工,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密切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粮食市场的监管工作。要坚决打击囤积居奇、谋取暴利、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等违法行为,使粮食市场放而不乱,活而有序,促进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必须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统计人员,建立完善的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六)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一是各地要在今年内全面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任务。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步伐,在巩固和完善2003年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目标的总体要求,在2004年内全面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二是要支持做强做大一批大中型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要因地制宜实行企业战略性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改变国有粮食企业小、弱、散的现状,在全省保留和整合一批大中型国有粮食企业,支持其做强做大,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宏观调控和确保粮食安全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即: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调节市场上起稳定平衡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实现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增强国有粮食企业市场竞争力。三是积极帮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实现轻装上阵。要妥善解决好“老人”问题,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并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老账”,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清理认定,不留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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