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
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4]16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一、实行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在省人民政府和省长领导下,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州长(市长、专员)及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工商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主要领导共同负责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的行政首长要在省人民政府和省长的领导下,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真正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发展粮食生产,搞好粮食总量平衡,落实地方储备,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的全部责任。
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一)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我省实际,全省粮食问题主要立足省内解决。省内粮食主产区要稳步增加粮食生产,为保障全省粮食安全作出新贡献;主销区要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稳定的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产销平衡区要继续稳定粮食产需平衡的局面。一是切实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杜绝和防止乱批、乱占、滥用、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不可逾越保护基本农田这条红线,确保耕地面积的总体稳定。二是稳步推进高稳产农田建设。要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快高稳产农田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三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稳定的粮食产量。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增加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全省粮食播种总面积的稳步增长,确保全省粮食产量的稳步增长。四是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增加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投入,加快科技兴粮步伐,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正常年景下粮食总产量比上年有所增长,为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