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市场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粮食行政管理的职能,把工作重心从微观管理、直接经营转到宏观管理、引导、调控、监管、服务上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我省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履行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和对粮食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责。
加强粮食的供求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尽快充实地方储备库存,特别是国有粮食企业必须保持必要的周转库存,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当前,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储备、质量状况和国内、国际市场动态的分析,及时掌握和分析、预测粮食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适时采取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省粮食局要会同省发改委尽快完善全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州、市必须建立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粮食局备案。一旦出现市场粮价不合理上涨时,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增加商品供应量、启动应急预案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所有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都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粮食供应不断档、价格不暴涨。
国务院颁布的
《条例》,是我国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的专门性法规,是粮食流通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条例》和我省具体实施办法的宣传和学习。要按照
《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核,依法做好入市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运输、进出口等流通环节的监管,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粮食市场的监管工作,使我省的粮食市场放而不乱,活而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