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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对种粮农民实施直接补贴,今年的补贴已经按时足额兑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调查和分析,根据今年粮食生产的情况和直接补贴的实际效果,认真总结经验,及早制定今后我省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具体方案,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的办法,确保每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充分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按照国发[2004]17号文件和云政发[2003]161号文件的要求,我省每个县(市、区)原则上保留一户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军粮供应站除外),对资产优良的储备、购销、加工等企业进行整合,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全省粮食系统国有资产退出和职工身份转换,大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附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民营化改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集团)改组、改造,全面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实现企业由过去的“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同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活跃粮食市场,搞活粮食流通。
  今年年底,各地必须全面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任务,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效益,力争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在去年的基础上再增盈一亿元。
  妥善解决和处理好国有粮食企业“三老”问题。一是对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老粮的销售及处理仍按云财建[2002]2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二是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对1998年6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销售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审计厅、省粮食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参加,组成专门工作机构,进行清理、认定,及时制定具体处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三是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把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纳入当地国企改革的总盘子,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妥善解决好粮食部门“老人”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新调整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由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汇总上报,在中央批准额度内下达。
  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支持其做强做大。一是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将国有粮食企业的技改资金纳入国企技改资金盘子,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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