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天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1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天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的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现有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增设完善无障碍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进行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公安、市容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无障碍设施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具体协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建造无障碍设施,同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正确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