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精神
切实加强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4]9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做好上述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全面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和各类机构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管,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企业生产安全。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对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依照《通知》规定,省国防科工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通信管理局、水利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旅游局、航天局、储备局、邮政局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内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总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上述有关部门所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或领域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国资委负责对省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的检查、督导工作,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铁路局、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建管局、大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电投河南分公司等中央驻豫单位负责所属驻豫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内煤炭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