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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4]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加大契税征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领导,积极做好契税征收、房地产管理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协调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契税征管局面和人人协税护税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各类违规减免契税的政策。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相违背的各类地方性契税政策、法规,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实行对契税的直接征收,严禁财政征收机关以外的任何部门代征契税。要加强契税征收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契税征管体制,切实做好契税征管工作。
  四、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认真研究当地房地产交易程序,建立同房地产交易相配套的征管机制,健全与同级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办证、征管相对接的网络,实行定期对账、稽核制度。凡未纳税先办房地产证的一律视同偷漏税行为,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上市交易的旧房,要检查上手完税证,凡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一律视同“白契”,按照本次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向卖方追缴应纳契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产交易资料,做到资料共享。没有契税征收机关契税完税凭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房地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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