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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三)严肃全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今后,除国家规定外,凡超出本意见所确定的原则调整全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均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出台或修改相关政策。
  (十四)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省教育厅要进一步加强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要监督指导全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具体组织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指导各省辖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会同财政等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全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并报送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学生毕业后第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六、其他有关规定
  (十五)在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会同商业银行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十六)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十七)本意见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全面实施。
  (十八)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十九)此前下发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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