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体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八)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国家要求和“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全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市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省、市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由预算外资金足额安排,纳入部门预算。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按规定及时提出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用款申请,同时督促各高校提出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将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经办银行。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另行制订。
四、明确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
(九)普通高校在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十)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
(十一)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十二)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辖市要加强对本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明确有关机构负责本地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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