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我省贫困县计划以及到我省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工作,服务期限满6年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五)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省政府委托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要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数额,按照协议约定比例,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要及时足额向银行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要配合银行做好催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
(六)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由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七)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省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学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和违约行为等提供给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
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国家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建立以省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为中心、遍及全省高校、动态的国家助学贷款网络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并及时向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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