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
(豫政办[2004]9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就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积极推进分离企业办学校,理顺办学管理体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解决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分离办中小学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与国办发[2004]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学校移交地方政府后,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
按照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对这部分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企业负责落实。
尚来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企业办中小学校的退休教师,无论是移交前退休,还是移交后退休均在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对于在企业其他岗位和学校间经常调整的人员,其身份按照其退休时的岗位确定,在学校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按教师身份认定。
二、关于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对于拟关闭破产企业所办属于九年义务教育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在企业关闭破产前,应首先将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对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所办学校未移交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
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前所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与地方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由当地人事、劳动、教育部门核准,财政部门予以补助。具体操作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