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河南省部分
国道干线公路和部分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委托管理和转让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4]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厅、财政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河南省部分国道干线公路和部分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委托管理和转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河南省部分国道干线公路和部分高速公路
收费实行委托管理和转让的意见
为充分发掘我省现有公路资源潜力,发挥优势企业的管理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部分国道干线公路和部分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委托管理和转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公路收费管理改革,整合公路资产,降低负债率,加快公路建设步伐。
(二)目标:优化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收费管理模式,增强还贷能力,从整体上缓解公路建设资金紧张和债务压力,降低财政风险,实现我省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委托管理的内容
(一)省交通厅将原交省公路局管理的属于收费还贷性质的310国道上的收费站委托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发公司)管理。
(二)省交通厅将原由政府筹资修建、现委托高发公司管理经营的连霍高速公路河南段改为收费还贷性公路,委托高发公司负责收费和养护管理。
三、国道干线公路收费的委托管理
(一)委托收费年限暂定5年。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委托收费站2003年收入及委托管理期间年递增比例,测算出委托管理年限内通行费收入基数,由高发公司先期一次性预缴省交通厅公路局,用于偿还干线公路贷款本息。其支出预算由省公路局报省交通厅、财政厅审批。
(二)委托收费路段通行费收入继续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票证,仍作为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高发公司将通行费收入按月全额解缴省财政厅通行费收入专户,由省财政厅扣除养护费用和委托管理经费后如数返还高发公司。基数内返还部分充抵先期预缴公路局的通行费收入,超基数返还部分并入高发公司经营收入,统一核算,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