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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公文的通知

  1.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行文或联合行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行文或者批转、转发。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纪要、情况报告、调查报告、工作部署等,一般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批转或者转发。重要的,经请示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可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或者“经政府负责同志同意”,仍由部门发文。
  2.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3.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
  四、下大力气提高文件质量,进一步压缩简报报送范围。
  1.严格把好公文的政策法规关,对拟印发的公文,不仅要认真审核体例、格式,斟酌文字,更重要的还要审核公文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是否按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法律法规的公文,是否征求了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避免文件与文件打架、法规与法规打架、文件与法规打架的现象,确保发出的公文规范、合法、统一。要注意改进文风,文件内容要言简意赅,言之有物,反对空话、套话;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制定措施要切实可行。既要加强对全局工作的指导性,又要注重在具体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2.严格规范上报公文程序。各地、各部门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应由主要负责人(指行政机关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上报的公文,统一由机关文秘部门受理。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上级机关负责人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也不得将需要审批的公文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公文报送上级机关或上级机关负责人。除有特别规定的外,涉及人、财、物等具体业务问题的,可以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行文,不必经政府转办。
  3.要加强收文审核,把好公文进口关,从源头上控制公文数量,提高质量。文秘部门对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方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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