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体制,增强林业产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国有场圃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全部或部分经营权。鼓励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组建跨地区的林场和苗圃联合体。
国有森林公园要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森林景观资源,吸引各种投资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景区景点和各类服务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加快森林旅游资源开发步伐。
国有林业加工企业要通过产权转让、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债转股、规范上市及职工持股等形式吸引境内外资本,改造、改组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对有净资产的企业,可通过出让净资产进行整体改制;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局部优势尚存的企业,可以实行局部剥离盘活,分立经营;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也可给予优惠政策转让。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林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要把非公有制林业企业作为林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管理,促其健康发展。
五、落实政策,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扶持力度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支持力度。国家下达我省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林业外资项目等投资,主要用于林业产业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贴息和配套资金。重点地区速生丰产林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及珍贵树种用材林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优良种苗的开发推广等社会公益性建设投资,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和扶贫开发等财政支农资金,要进一步加大对林业产业发展的投资比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攻关项目、星火计划项目和林业科技推广等科技专项资金,也要增加对林业产业项目的投入。林业龙头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豫政[2003]47号)执行。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支持力度。要认真落实国家下达的林业贴息计划。对大中型林业企业,其开户行要授予一定的贷款额度。对面向农民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要简化贷款手续。允许林业经营者依法以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抵押申请银行贷款。省设立的中小型企业担保资金,要为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拓宽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