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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城镇公共消防体系的通知

  五、多渠道增加城镇公共消防体系建设投入
  为加强城镇消防体系建设,今年省政府决定从省长预备费中拨出1000万元,对无现役消防队的县(市)给予建队补贴。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搞好资金配套,努力挖掘自身潜力,大力加强专业消防队建设步伐。省公安消防总队要按照建立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实行“政府保障、公安管理、统一指挥”的管理机制,尽快制定出建立公安合同制消防队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并抓好试点,以点带面,督促各地抓好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不低于城市维护费6—8%的标准,尽快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按照当地经济发展和公共项目建设投入的增长比例,逐步增加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保证消防经费的增长尽快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六、切实加强对城镇公共消防体系建设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消防工作,确保一方平安,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对城镇公共消防体系建设要亲自过问,认真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常抓不懈,及时组织协调,确保任务落实。要严格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城镇公共消防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建设项目,落实到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身上。要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加强督促检查,严防工作棚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河南省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关于加强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领导责任的意见》(豫综治委[2004]22号),严肃追究因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领导的责任。通过严格的要求、严格的管理、严格的查处,促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城镇公共消防体系建设按规划、按要求实施,努力从源头上消除隐患,为加快实现中原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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