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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城镇公共消防体系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城镇公共消防体系的通知
(豫政[2004]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以火灾隐患整改为重点,有力地促进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但就总体而言,全省城镇消防体系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火灾隐患还大量存在。为有效提高预防控制火灾能力,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完善城镇公共消防体系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完善城镇公共消防体系的重要性
  城镇公共消防体系是城镇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城镇化战略和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实施,城镇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商贸文化设施大量兴建,人群密集场所急剧增多,客观上要求城镇消防体系建设必须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互相促进。近几年,全省虽然狠抓了城镇消防体系建设,但由于部分地方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一些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不但没有消除现有的火灾隐患,而且部分新建项目消防设施又欠新账,增加了新的火灾隐患,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重特大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切实加强城镇公共消防体系建设。要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切实把城镇公共消防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责任目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尽快改变我省城镇公共消防体系建设落后的现状,努力提高城镇预防和控制重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二、抓紧制定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
  城镇消防规划是城镇公共消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目前,全省还有5个省辖市、102个县(市)未完成城市消防规划编制,40个县(市)没有现役编制消防队。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和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要求,针对当前我省城镇公共消防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抓紧编制完善城镇消防体系建设规划。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兼顾消防队伍配置、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各个方面,明确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界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实施责任,规定完成任务的时间,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和考核性。新区开发要面向现代化,制定科学的、具有前瞻性的消防规划并确保实施。旧城区改造要相应修订完善消防规划,弥补欠账,打好公共消防设施基础。制定消防规划要组织有关专家科学论证,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同时要坚持按程序上报审批。依法严格实施,确保规划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投入到位。要加快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发布工作:2004年底之前,全省18个省辖市、25个重点县(市)要全部完成;2005年底之前,其他县(市)要全部完成。2006年完成123个重点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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