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富余人员安置
各地政府要切实做好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机关改革分流人员到企业工作的享受国家、省相应优惠政策。
(二)离退休和养老保险政策
1.从2004年10月1日起,改制后企业所属人员纳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改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离退休费由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足额发放,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的原在编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改制时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退休费。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可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由公路管理部门从养护管理经费中支付,划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从事养护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规定执行。
4.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制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9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足额发放。补贴基数为2004年9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4年9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政策执行。
改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鼓励有条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三)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