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留取全省公路养护费的5%,用于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毁、特殊小型项目和省公路管理部门管理经费。
  省、市、县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根据编制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核定各级公路主管部门的管理经费,不准挪用养护经费用于管理经费开支。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使用的监督。
  (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在市、县公路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中,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历年来省交通规费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按账面原值划转各省辖市政府管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市政府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划转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省辖市政府要本着有利于公路事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和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强化监管,落实质量责任制
  坚持“科学养护、全面养护和及时养护”的方针,落实责任制。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工作和全省干线公路养护计划、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制订辖区内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制订辖区内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计划,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对于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的公路养护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和规定的计划,在备案审查中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无法纠正的,由交通公路部门商财政部门在核拨养护经费中予以扣除。
  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公路管理部门要将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工期、主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在省重要新闻媒体公布,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将干线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工期、主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在本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护计划的监督执行。
  省、市两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督促其按公路养护规范进行养护,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出现大面积病害,连续三个月好路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及时维修养护,限期达到标准。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市级公路管理部门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支付。经营企业拒不支付所发生费用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3]10号)规定,责令其暂停收取公路通行费,并指定公路所在市公路管理部门代收公路通行费,用于该公路的养护维修费用。代收时限以达到应支付的养护维修费用为止。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终止其经营权,并将其经营权及时公开拍卖,以确保公路正常养护和通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